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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構: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文號:冀建工〔2017〕67號
發布日期:2017-07-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
近年來,我省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引導企業誠信經營、促進建筑業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信用評價內容不完善、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等問題。為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營造良好的建筑市場環境,現就推進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適時啟用新的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管理體系
按照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相關規定,為實現與住建部全國建筑市場誠信平臺和“信用河北”數據共享和對接要求,依據《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冀建法〔2015〕8號),省廳正在研究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在建筑業企業中的應用,并同步研究不良記錄目錄清單,待成熟后在全省推行,屆時將替代原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平臺和體系。
二、做好過渡期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信息的審核和監管
在新的信用信息啟用前,各地要加強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平臺的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嚴格信用綜合評價信用信息的核準核實。
(一)嚴打虛假申報。企業應當對所提交信用綜合評價信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企業故意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各市主管部門一經發現和查實,應倒扣其該項評價內容得分,評價有效期不變,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二)加強審核。各市、縣(市、區)要嚴格落實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的審核職責,按照信息記錄范圍、權限、標準、規定時限,完成企業信息的錄入審核等工作,不能確定信用信息真實性的或沒有有效方法進行核實評價項真實性的,一律不得審核通過或上報。
(三)強化監管。各市要做好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信用信息的事中事后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省廳將不定期組織抽查。通過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努力提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嚴肅性和信用信息的真實性。
三、調整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的應用
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自2017年7月20日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中,招標人可自主決定是否應用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值。招標人選擇應用的,信用綜合評價分值占投標得分的比重原則上不超過5%。
以前本省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7月13日